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規格限制競爭之要求?
  • A 指定特定廠牌而允許同等品
  • B 要求型錄須為正本
  • C 未具體載明須提出型錄之項目
  • D 要求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今天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提到了某個知名品牌作為規格參考,為了不讓其他生產優質替代品的廠商被排除在外,機關應該在文件中多加註哪一種「彈性條款」,才能讓這份文件從『排他性限制』轉變為『開放公平』的邀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規格限制競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精神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技術規格的基準引導不合理的行政門檻

採購規格的彈性與公平

在實務操作中,機關若因特殊需求必須提及特定廠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只要同時註明「或同等品」,就能在設定技術標準的同時,確保市場上的競爭者能以品質相當的產品參與投標。這不僅不屬於限制競爭,反而是為了讓規格描述更具體。相較之下,要求型錄必須是「正本」或「代理商蓋章」等行政要求,往往是實務上用來增加特定廠商負擔、刻意排除競爭者的手段,因此屬於限制競爭行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土地開發政府採購法規與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