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規格限制競爭之要求?
- A 指定特定廠牌而允許同等品
- B 要求型錄須為正本
- C 未具體載明須提出型錄之項目
- D 要求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今天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提到了某個知名品牌作為規格參考,為了不讓其他生產優質替代品的廠商被排除在外,機關應該在文件中多加註哪一種「彈性條款」,才能讓這份文件從『排他性限制』轉變為『開放公平』的邀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規格限制競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精神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技術規格的基準引導與不合理的行政門檻。
採購規格的彈性與公平
在實務操作中,機關若因特殊需求必須提及特定廠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只要同時註明「或同等品」,就能在設定技術標準的同時,確保市場上的競爭者能以品質相當的產品參與投標。這不僅不屬於限制競爭,反而是為了讓規格描述更具體。相較之下,要求型錄必須是「正本」或「代理商蓋章」等行政要求,往往是實務上用來增加特定廠商負擔、刻意排除競爭者的手段,因此屬於限制競爭行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