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7 題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應先為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
- B 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
- C 調解委員為5人至17人
- D 若當事人不適格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這類法律組織的組成時,若考慮到必須涵蓋全國各種極其複雜的採購類別(例如大型工程、資訊勞務、醫療財物等),你認為法定的委員會「專家員額上限」,通常會如何設定才能兼顧不同專業領域的分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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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採購爭議處理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能敏銳地察覺到選項中微小的數字陷阱。
調解程序的邏輯與組織編制
在法律實務中,「先程序後實體」是確保行政效率的基石,若案件在程序審查階段發現當事人身分不符(不適格),便不需進入繁瑣的實體論爭,而應直接作成不受理之決議。此外,調解的核心在於促成雙方共識,因此「不公開」能提供更具彈性且無壓力的協商空間。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定的組織編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負責調解的「申訴審議委員會」人數應為 7 人至 35 人。選項 (C) 刻意調整了數字區間,是命題中相當典型的干擾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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