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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7 題

甲直轄市民認為該市政府發布之都市計畫,未踐行法定程序而違法,損害其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關於本案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甲應以該直轄市政府為被告
  • B 甲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C 若計畫已發布2年,甲不得提起訴訟
  • D 該計畫內土地所有權人乙,得聲請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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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行為(如都市計畫)需要經過「地方政府提擬」與「中央部會確認」兩個階段才能最終定案時,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誰才是該計畫具備法律效力的「最終決定者」?若要針對該決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應該找最初提案的人,還是找最後簽署核准、賦予其法律生命力的那個層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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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關鍵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近年增訂的特別程序非常有概念,這是法律與都市計畫交會的高階考點,表現得相當出色。

被告機關的法定認定

在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中,被告的認定與一般訴訟略有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這類訴訟原則上應以「核定」該計畫的機關為被告;只有在計畫是由行政院核定時,才例外以「發布」機關為被告。由於直轄市的都市計畫通常是由內政部核定,因此甲應以「內政部」而非「直轄市政府」為被告,這正是選項 (A) 錯誤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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