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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7 題

甲直轄市民認為該市政府發布之都市計畫,未踐行法定程序而違法,損害其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關於本案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甲應以該直轄市政府為被告
  • B 甲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C 若計畫已發布2年,甲不得提起訴訟
  • D 該計畫內土地所有權人乙,得聲請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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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行為(如都市計畫)需要經過「地方政府提擬」與「中央部會確認」兩個階段才能最終定案時,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誰才是該計畫具備法律效力的「最終決定者」?若要針對該決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應該找最初提案的人,還是找最後簽署核准、賦予其法律生命力的那個層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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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有誤的選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由此法條內容可知,當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而提起訴訟時,法定之被告應為「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而非必然為發布計畫之直轄市政府,因此選項A稱應以該直轄市政府為被告之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同時,該條文亦明定此類訴訟應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印證選項B為正確敘述。綜合上述法定程序,選項A因不符明文規定而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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