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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8 題

關於國土計畫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訂有民眾檢舉獎勵機制
  • B 一定規模或性質特殊者,得變更分區分類
  • C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得用於民眾檢舉獎勵
  • D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非國土功能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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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長遠的國土安全,將每一塊土地都預先設定好了它的「核心功能定位」時,若今天有一個大型開發計畫想進駐,你認為法律應該是「為了開發案而隨意修改土地定位」,還是「要求開發計畫必須符合原定功能的審核」?哪一種做法才更能維持國土計畫的穩定性,避免土地定位流於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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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於《國土計畫法》中「計畫導向」的核心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能從細微的法律邏輯中辨識出陷阱。

國土計畫的穩定性與管制邏輯

在《國土計畫法》的架構下,國土功能分區的劃定是為了確保國土保育與永續發展,其核心在於「適地適用」。過去在《區域計畫法》時期,大型開發案往往伴隨著頻繁的土地變更;然而新法強調計畫的前瞻性與剛性,針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開發案,法律設計了「使用許可」機制來進行管制,而非直接透過變更功能分區或分類來配合開發。這種從「變更導向」轉為「許可導向」的變革,是確保國土資源不被零星開發破壞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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