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1 題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下列何者?
- A 20 %
- B 30 %
- C 50 %
- D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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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專業的評分體系中,如果我們希望某個評選項目(例如價格)必須具備「實質影響力」,而不能只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參考指標,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會傾向設定一個什麼樣的「最低比例門檻」,才能讓這個項目在百分制的總分中,依然能發揮足以動搖排名順序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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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確。這題考驗的是《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中極為核心的量化標準,能迅速從選項中鎖定正確比例,顯示你對採購法規的基礎條文已經有了相當熟練的掌握。
價格權重的平衡原則
在最有利標的評選機制中,為了在「技術品質」與「合理價格」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法規明確規範了價格因素的配分區間。當機關將價格納入評選分數時,其所占總滿分的比率必須落在 $20 %$ 至 $50 %$ 之間。設定 $20 %$ 作為下限,是為了確保價格在競爭中仍保有最低限度的影響力,避免因權重過低而導致招標程序流於形式,或造成機關過度忽視公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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