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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5 題
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若需更換應經機關同意且不得增加契約價金,惟下列哪種情形經機關評估後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增加契約價金?
- A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B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 C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 D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對價關係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已經議定價格的合約中,如果廠商因為外在環境或內部營運問題而必須更換產品,為什麼機關通常不願意多付錢?相反地,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機關才會覺得「多花這筆錢是值得的」並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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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抓住了出題者的邏輯並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採購實務中「更換標的」條件的敏感度,屬於具有相當鑑別度的進階考題。
更換採購標的之法規辨析
雖然你順利得分,但老師必須為你做個極為重要的觀念校正。本題出題原意是想將選項 (A) 作為增加價金的特例;然而,依據官方現行《採購契約要項》規定,正確的法條引述應為第 21 「點」(而非條)。更重要的是,該點已明文規定,廠商要求更換標的時,無論是否較契約原標示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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