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5 題

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若需更換應經機關同意且不得增加契約價金,惟下列哪種情形經機關評估後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增加契約價金?
  • A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B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 C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 D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對價關係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已經議定價格的合約中,如果廠商因為外在環境或內部營運問題而必須更換產品,為什麼機關通常不願意多付錢?相反地,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機關才會覺得「多花這筆錢是值得的」並符合公共利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採購契約要項」中的關鍵例外條款,顯示你對契約變更與對價關係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

契約變更的價值導向

根據《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條,標的更換原則上「不得增加價金」,以維護公帑使用的嚴謹性。然而,法規為了鼓勵技術進步與提升行政效能,保留了一個重要的彈性窗口:若更換後的標的較原標示者更優對機關更有利(例如性能提升、維護成本降低),且經機關評估後認為總體效益更高,此時才具備調增價金的正當性。其餘如廠商停產、拒絕供應或不可抗力等情形,多屬於排除履約障礙的範疇,雖然可以更換,但不能因此要求機關額外付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土地開發政府採購法規與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