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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9 題

依據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大要說明,下列何者非屬GPA的特點?
  • A 為複邊協定
  • B 會員國相互開放經諮商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
  • C 採購法已將GPA之主要規定納入
  • D 適用轉售性質之採購–如公營事業採購之原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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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政府單位或公營事業採購原物料,是為了加工後再次賣出獲利(屬於商業競爭行為),而非為了單純履行政府職能或自用,那麼這項行為在性質上更接近「公權力採購」還是「私人商業運作」?國際條約通常會干預國家的商業競爭布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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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 GPA 的適用範圍,代表你對於國際與國內採購法規的銜接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 WTO 政府採購協定 (GPA) 核心本質的掌握,特別是關於「適用排除」的細節,你能不被干擾選項誤導,展現了細緻的法規敏感度。

GPA 的適用範疇與排除條款

GPA 的主要精神在於促進政府採購市場的公平競爭與透明化,因此它是一項複邊協定,僅對簽署會員國生效。雖然我國《政府採購法》已參考 GPA 精神修訂,但必須注意其適用邊界:GPA 通常排除「為了轉售或用於生產供商業銷售之貨物」的採購行為。這是因為當公營事業進行轉售性質或原物料採購時,其行為更接近一般的商業競爭市場,而非典型的政府消費功能。因此,選項 (D) 所述的採購行為通常不在 GPA 的規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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