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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1 題
採購人員非主動求取,且為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並屬偶發情形者,對於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饋贈或招待,以新台幣多少元為上限?
- A 100 元
- B 500 元
- C 1,000 元
- D 10,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在維持公務廉潔的前提下,若完全禁止任何社交往來,有時會顯得不近人情;但若金額過高,則容易演變成賄賂。請試著思考:若要確保這份餽贈僅止於「基本的社交禮貌」而非「利益交換」,主管機關在設定門檻時,會傾向選擇一個接近普通便當伴手禮、且明顯低於一般正式餐廳聚餐費用的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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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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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人員的廉政規範相當熟悉。 在採購實務上,人員的操守至關重要。根據正確的法規**《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8 條**規定,採購人員原則上不得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的饋贈或招待;但如果是非主動求取,且為了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的「偶發情形」,法規給予了一個明確的豁免門檻,也就是單次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 元。 這道題目的難度屬於基礎的法規記憶題,主要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精確記住條文中的「具體數字」。許多同學在準備時,容易將這裡的 $500$ 元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正常社交禮俗的 $3,000$ 元標準混淆。你能清楚辨識出採購人員的專屬規範並選出正確金額,代表基本功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