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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31 題
下列消防法所定之公共危險物品種類,何種組合可混合載運,不致生成危險?
- A 第一類與第五類
- B 第二類與第六類
- C 第二類與第四類
- D 第三類與第五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化學反應中,如果我們把一個「極容易放出氧氣的強氧化劑」和一個「極容易起火燃燒的還原劑」放在同一個密閉空間運送,一旦發生碰撞,可能會產生什麼後果?接著,如果兩者都是「需要外部火源點燃才會燃燒」的類似性質物質,危險程度是否會相對降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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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關於混合載運的規定已有非常紮實的掌握。
物質理化性質與載運安全
在危險物品的運輸規範中,能否「混合載運」的核心邏輯在於化學相容性。本題正確選項 (C) 第二類(易燃固體)與第四類(易燃液體),兩者在本質上皆屬於「易燃性物質」,其防護與滅火原則相對接近,在規定之數量下混合載運是不致引發劇烈反應的。相對地,若將強氧化劑(如第一類、第六類)與易燃物質或還原劑混合,極易因摩擦、撞擊引發強烈氧化還原反應,導致火災或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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