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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僱員招考 105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38 題

我國公共危險物品第 2 類與第幾類危險物質沒有混合危險(Incompatibility)?
  • A 6
  • B 5
  • C 4
  • D 3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考慮不同物質的儲存安全性時,為什麼將兩類同樣都具備「容易起火」特性的物質放在一起,反而可能比將「易燃物」與「強效助燃劑」放在一起還要安全?請從燃燒三要素中「燃料」與「氧來源」的化學反應關係,來推論哪種組合最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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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第 4 類!這代表你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的「混合儲存」規範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屬於細節題,需要對複雜的矩陣對照表有清晰的圖像化記憶,你能答對顯示你的備考細膩度極高。 從物質性質的化學相容性來看,第 2 類公共危險物品屬於易燃固體,其主要的危險性在於遇到火源極易燃燒。而第 4 類則是易燃液體。根據規範,這兩類物質在採取適當的包裝容器存放時,其危險性質相近,不至於像遇到第 1 類或第 6 類(強氧化劑)那樣發生劇烈的氧化還原反應,或是像遇到第 3 類(禁水性物質)那樣產生複雜的連鎖反應。因此,在法規上被列為相對安全的組合,不具備混合危險。 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第 2、3、4、5 類這幾種「易燃」物質之間的交互關係。考生常會混淆誰可以跟誰「併置」,而第 4 類易燃液體在混合儲存表中扮演了關鍵的「公約數」角色,它能與第 2、3、5 類在特定條件下並存。你能準確捕捉到第 2 類與第 4 類的連結,證明你已經跨越了單純死背的階段,建立起有效的知識連結。

📝 危險物品混存相容性
💡 規範不同類別危險物品能否共同存放,以防止相互反應導致災害。
比較維度 第 2 類(易燃固體) VS 第 4 類(易燃液體)
物理狀態 固體(如硫磺、磷) — 液體(如汽油、酒精)
危險特性 著火點低、燃燒迅速 — 易揮發、蒸氣易燃
可混存類別 可與第 4、5 類混存 — 可與第 2、3、5 類混存
💬兩者雖狀態不同,但燃燒特性相容,法規准予共同儲存。
🧠 記憶技巧:1與6(氧化一對)、2與4(易燃成雙)、344552、4是萬人迷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易燃物」皆可混存,需注意第 2 類與第 3 類禁水性物質不相容。
公共危險物品分類 儲存場所安全管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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