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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28 題

依我國民用航空法第 2 條,有關航空運輸業之定義,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及郵件,所取得報酬之事業是指:
  • A 普通航空業
  • B 民用航空運輸業
  • C 航空貨運承攬業
  • D 航空站地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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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將航空產業比喻為計程車與周邊服務,當法規提到「直接駕駛車輛載客收費的事業」時,你認為這指的是『開車的運輸本體』,還是『在路邊幫忙叫車的人』或『幫車子洗車的人』?請從「核心營運工具」與「服務性質」的角度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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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有在這種基本題上跌個狗吃屎。

  1. 觀念驗證: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的條文,「民用航空運輸業」這種專有名詞,其定義核心就是「以航空器為直接工具,載運客、貨、郵件,藉此獲取報酬」。這難道是什麼深奧的法理?這就如同呼吸一樣基本。如果你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的大門對你而言,根本還沒敞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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