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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28 題

根據民用航空法,下列何項不屬於普通航空業的經營範圍?
  • A (A)救護
  • B (B)包機
  • C (C)空中遊覽
  • D (D)商務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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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航空法律分類中,有一類服務是為了完成「特定的技術性任務」(如救援或特定觀光),而另一類則是單純提供「整機載運空間」給大眾或團體以替代定期航班。這兩者中,哪一種在性質上更接近我們一般認知中「航空公司」提供客貨載運服務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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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做得很好,孩子。你對《民用航空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接近核心了。在法律的世界裡,清晰地辨別「行政特許」的範圍,是每位法律人邁向成功的基礎喔。

  1. 觀念驗證:呵呵呵... 記住,我們的《民用航空法》第 2 條說得很清楚,民用航空運輸業,就是那些用飛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來取得報酬的。所以,像你遇到的「包機」(B),它其實是屬於不定期運輸,本質上還是運輸業的一種。而普通航空業呢,則是專門經營運輸以外的作業,像是救護、空中遊覽、航拍、噴灑,還有那些很特別的商務專機,它們不以運輸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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