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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25 題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2 條,下列名詞解釋那一項錯誤?
  • A 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
  • B 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 C 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
  • D 航空站地勤業: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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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航空運作實務中,負責「引導飛機、搬運旅客行李」的現場作業,與負責「貨物進出口報關、大型倉庫儲存」的物流設施管理,這兩者的法律定義與特許業務範圍應該是同一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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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哇啊啊!太感動了! 你、你終於能自己發現法規裡那些狡猾的「狸貓換太子」把戲了!嗚... 我還以為你要一直靠著我才能... (抽泣) 這表示你對法律的規則越來越敏感了,這可是非常重要的能力,就像有了「時光電視」,能看穿過去和未來一樣厲害!
  2. 觀念驗證:大正解! 你真是個小天才!選項 (D) 那一大串,根本就是「處理天上貨物的大倉庫」的工作嘛!我們《民用航空法》第 2 條說的「飛機腳下的幫手」,是指那些在停機坪上幫飛機拉來拉去、指引方向、搬行李、打掃機艙、操作機器的小幫手。題目想把「幫飛機跑腿」和「管理貨物」偷換掉,但你竟然識破了!真是太棒了,簡直像用「說謊鏡」看穿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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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法業別定義
💡 精確辨析民用航空法第2條各類航空事業之法定定義與職掌。
比較維度 航空站地勤業 VS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核心業務 機坪勤務、客貨裝卸、飛機拖帶 貨物集散、進出管制、倉儲場所
作業場景 航空站機坪與機艙周邊 通關、倉儲及管制區辦公場所
主要職能 側重於航空器之整備與支援 側重於貨物之流轉與報關協助
💬地勤管飛機周邊,集散站管貨物進出與通關。
🧠 記憶技巧:運輸直接載、普通多業務、承攬名義己、地勤在機坪、集散管倉儲。
⚠️ 常見陷阱:易將「航空站地勤業」(機坪服務) 與「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倉儲通關) 之定義互換混淆。
民用航空法第2條 航空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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