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5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5 題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置委員 9 人至 15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由其指派之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幾年,期滿得續聘之?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4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運作中,這類處理「基金管理」的技術性委員會,通常屬於「兼職制」。若任期過長(如與總統任期同步的 4 年),可能導致專業意見更新過慢;若只有 1 年則業務難以銜接。在台灣行政機關的慣例中,哪種年限最常被選作「兼任委員」的標準週期,以兼顧專業傳承與定期輪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你選了 (B),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原住民族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很紮實。

基金管理會的委員任期設計

關於本題的法理依據,請參考現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明文規定:該管理會委員的任期為 2 年,期滿得續聘。在政府公共政策與運作實務中,將這類基金管理會的委員任期設定為兩年,主要是為了在「維持政策與專業運作的延續性」與「適時引入新血以確保監督效能」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制
查看更多「[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