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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5 題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置委員 9 人至 15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由其指派之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幾年,期滿得續聘之?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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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運作中,這類處理「基金管理」的技術性委員會,通常屬於「兼職制」。若任期過長(如與總統任期同步的 4 年),可能導致專業意見更新過慢;若只有 1 年則業務難以銜接。在台灣行政機關的慣例中,哪種年限最常被選作「兼任委員」的標準週期,以兼顧專業傳承與定期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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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類關於「任務編組」與「基金管理」的法規細節通常較為瑣碎,你能準確擊中核心,顯示出你對行政法規的細緻度與法感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該委員會委員任期為 2 年。在行政法實務中,這類具有諮詢或專業管理性質的「兼任」委員會,多採此任期設定,以平衡專業穩定性外部意見的滾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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