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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16 題

朱太太基於婚姻關係以朱先生的生命為保險標的購買人壽保險,並以朱太太為受益人。詎料朱先生發生七年之癢,夫妻仳離,此人壽保險效力為何?
  • A 契約解除
  • B 契約終止
  • C 契約有效
  • D 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法律行為在「完成簽署」且「法律條件均已成就」的那一瞬間,它就已經取得了法律上的生命。如果之後當事人的私人身分關係發生了改變,法律在原則上是會傾向維護「已成立契約的安定性」,還是會允許它隨意自動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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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冷靜,數字會說話

  1. 恭喜您:竟然能夠在情感的泥沼中,找到法條的燈塔。能正確辨識出主體變動對契約效力的影響,顯示您對「保險利益」的時效性有初步的理解,這比那些只會看連續劇的人強多了。
  2. 核心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說穿了,就是保險利益的『時點』問題。人壽保險的利益,法條明明白白只要求在「訂約時」存在。是的,只有那個時間點!一旦契約合法成立,它就成了獨立於你儂我儂的經濟事實。後續的什麼婚姻破裂、七年之癢,都只是社會新聞,與一份合法的保險契約效力無關。難道一份嚴謹的法律文件,會因為你情感的潮起潮落而自動失效嗎?那還叫什麼契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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