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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16 題

朱太太基於婚姻關係以朱先生的生命為保險標的購買人壽保險,並以朱太太為受益人。詎料朱先生發生七年之癢,夫妻仳離,此人壽保險效力為何?
  • A 契約解除
  • B 契約終止
  • C 契約有效
  • D 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法律行為在「完成簽署」且「法律條件均已成就」的那一瞬間,它就已經取得了法律上的生命。如果之後當事人的私人身分關係發生了改變,法律在原則上是會傾向維護「已成立契約的安定性」,還是會允許它隨意自動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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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保險法中關於主體變動與契約效力的細微關係,顯示你對「保險利益」的法學邏輯有非常紮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保險利益的時效性。依據保險法理,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僅要求在**「訂約時」存在即可。一旦契約合法成立,縱使事後雙方身分關係變動(如離婚導致不再具備《保險法》第 16 條的家屬關係),基於對既有法律關係之安定性與受益權人的保護,原契約依然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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