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48 題
我國保險法針對告知義務的違反限制二年的抗辯期間,此二年的抗辯期間稱為:
- A 試保期間
- B 共保期間
- C 除斥期間
- D 等待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權利關係的早日安定,特別規定某種權利(如解除權)必須在一個「固定、不因任何事由中斷」的期限內行使,一旦逾期,該權利就直接「消滅」且無法恢復。請問在法學術語中,這種限制權利存續的期間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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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此期間在法理上稱為「除斥期間」。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保險人自知有解除原因起逾一個月,或契約訂立逾二年,即喪失解除權。這不同於消滅時效,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旨在維護契約的安定性與保護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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