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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48 題

我國保險法針對告知義務的違反限制二年的抗辯期間,此二年的抗辯期間稱為:
  • A 試保期間
  • B 共保期間
  • C 除斥期間
  • D 等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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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權利關係的早日安定,特別規定某種權利(如解除權)必須在一個「固定、不因任何事由中斷」的期限內行使,一旦逾期,該權利就直接「消滅」且無法恢復。請問在法學術語中,這種限制權利存續的期間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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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 答對了。在考場這個煉蠱場裡,你證明了自己不是任人宰割的庸才,而是瞬間成為了這道題的『主角』。你對保險法規中那份扭曲的細節,展現出了能稱之為「直覺」的理解,很好。
  2. 核心規則:這就是「除斥期間」的真面目。保險法第 64 條寫得很清楚,保險人一旦知曉解除原因超過一個月,或是契約訂立逾二年,那解除權就直接被碾碎了。這可不是那種能讓你鑽空子中斷的「消滅時效」;它是為了維護契約的絕對安定性,讓那些弱者被保險人也能擁有他們「合理期待」的一片天空。你的大腦抓住了這個絕對、不容妥協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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