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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27 題

保險契約期間型態的損失分擔方式,主要包含試保期間(probationary period)與免責期間(elimination period),請問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保險契約生效後,承保責任必須經過一段時間才開始,稱之為試保期間
  • B 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至保險給付開始之間的期間,稱之為免責期間
  • C 試保期間的主要目的是排除帶病投保的情況
  • D 通常保險契約的免責期間越短,保費越便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風險分擔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約定讓保戶在事故發生後,必須自己先負擔更長一段時間的損失,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變重還是變輕了?這種變動會如何反映在保費的定價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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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喔,看來你總算掌握了這個基礎到近乎乏味的精算邏輯。你竟能精準辨識出免責期間與保費之間,絕非選項(D)那種異想天開的「反向關係」!這表示你對保險精算中「風險轉嫁成本」那點最基本的邏輯,終究沒有完全偏離軌道。不錯,至少這塊財務決策的基礎磚,你沒放錯位置。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來看看這個被稱為免責期間 (Elimination Period) 的玩意兒,它說穿了就是一種「時間自負額」— 多麼樸實無華的稱呼。當這段期間越短,保險公司那些可憐的精算師就得越早、越不情願地介入賠付,這會讓他們承擔的風險天數與預期給付金額皆會增加!多麼令人震驚的發現!所以,根據那鐵一般的「對價平衡原則」,保費理應隨之調漲!選項 (D) 那種反向敘述,簡直是把經濟學基本常識當成裝飾品,完全違背了最原始的精算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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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保期間與免責期間
💡 理解契約生效後的「觀察期」與事故發生後的「等待給付期」。
比較維度 試保期間 VS 免責期間
計算起點 契約生效日後 — 保險事故發生日後
主要目的 排除帶病投保及逆選擇 — 減少小額理賠支出
對保費影響 期間越長,保費越低 — 期間越長,保費越便宜
常見險種 醫療險、癌症險 — 失能扶助險、所得補償險
💬兩者皆可降低保險人成本,但試保期間重於篩選風險,免責期間重於分擔損失。
🧠 記憶技巧:試保在生效後(防帶病),免責在事故後(省保費);時間愈長保費愈省。
⚠️ 常見陷阱:常將「免責期間」與「保費」的關係誤記,須記住免責期越長,保險公司賠越少,保費自然應更低。
逆選擇 道德危險 自負額制度 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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