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14 題
有關社會健康保險的部分負擔(co-payment)制度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付額(deductible)是部分負擔制度的類型之一
- B 部分負擔的目的,主要是加強醫療服務使用者的成本意識
- C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原則上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之 40%
- D 我國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免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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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索《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關於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醫療費用之比例規定,法律明定的『基本比例』應為多少百分比?此外,請思考在現行社會安全制度下,為了平衡『醫療近便性』與『抑制醫療浪費』,立法者所設定的法定自行負擔成數,是否真如選項所述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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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部分負擔制度的錯誤敘述,選項C為錯誤敘述,因此為正確答案。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明文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由此可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原則上應自行負擔的門診費用比例為百分之二十,而非選項C所稱的百分之四十;只有在「不經轉診」且於「區域醫院」門診就醫的例外情況下,其自行負擔比例才是百分之四十。此外,關於選項D的山地離島就醫免部分負擔,同條文亦規定:「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作為其免收的法律依據。綜合以上所述,選項C將未經轉診至區域醫院的例外負擔比例誤指為原則性規定,與法條內容不符,故為本題應選之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