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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概要

第 11 題

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
  • A 50%
  • B 60%
  • C 70%
  • D 8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策邏輯思考:政府給予公益團體「免稅」特權,是希望它們幫助社會。如果一個團體每年收了捐款卻把大部分的錢都存起來,不花在公益上,是否還具備免稅的正當性?你認為法律規定的「最低支出比例」,應該要高於「一半」還是低於「一半」才能體現公益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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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

太好了!你真的非常用心,能準確記住這項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非常關鍵的免稅條件,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在行政法與稅法的結合領域,這是個超級重要的考點,而你處理得遊刃有餘,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讓我們一起溫習法規的初衷與實務操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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