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圖書資訊管理] 圖書資訊學概要
第 2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 A 利用之目的
- B 著作之性質
- C 利用占整體之比例
- D 對創作者名譽之影響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這份考卷能不能複印」這類涉及「合理使用」的爭議時,法律核心是為了平衡「公眾使用權」與「創作者的經濟收益」。請試著推論:法律在判斷是否『過度使用』時,會更傾向於衡量『作品在市場上的商業價值』,還是『創作者個人的心理感受與社會地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顯示你對於著作權法中極為核心的「利益平衡」機制有著精確且紮實的掌握。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合理使用的四大法用法理指標為:利用之目的與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選項 (D)「名譽之影響」屬於著作人格權(意即保護作者的精神利益)範疇,並非衡量經濟性合理使用的法定基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