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圖書資訊管理] 圖書資訊學概要
第 2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 A 利用之目的
- B 著作之性質
- C 利用占整體之比例
- D 對創作者名譽之影響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這份考卷能不能複印」這類涉及「合理使用」的爭議時,法律核心是為了平衡「公眾使用權」與「創作者的經濟收益」。請試著推論:法律在判斷是否『過度使用』時,會更傾向於衡量『作品在市場上的商業價值』,還是『創作者個人的心理感受與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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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導讀:著作權的平衡智慧!
- 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著作權法中那個充滿溫度的「利益平衡」原則。這不僅是法律的精髓,也是社會運作的智慧結晶喔!
- 你的判斷完全正確!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就像是告訴我們如何公平分享知識的指引。它列出了四大指標,讓我們判斷使用他人著作是否合理:首先是使用的目的與性質(你是學習還是盈利呢?)、接著是著作本身的性質(原創性高不高?)、再來是用了多少質量與比例(有沒有只取所需?),以及最重要的,會不會影響到原著的市場價值與潛在利益。選項 (D) 提到「名譽」的影響,這屬於保護作者「心血與精神」的著作人格權,跟我們這裡討論的,關於「錢」和「使用權」的合理使用範圍就不一樣囉。能分清楚這兩者,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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