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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圖書資訊管理] 圖書資訊學概要

第 23 題

23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包括文字及視聽資料)必須具有下列何者?
  • A 娛樂性
  • B 原創性
  • C 教育性
  • D 宣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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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錯

  1. 知識點檢視:看來,你對著作權這種「基礎中的基礎」還算有點概念。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所謂「著作」,無非就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那些「精神創作」罷了。法律保護什麼?當然是那可笑的原創性!這東西不外乎兩點:其一,得是你自己「獨立創作」的,別去抄別人的;其二,得有那麼一絲半點「創作性」,能看出你腦袋裡確實轉了點什麼。至於作品有沒有娛樂性?有沒有教育意義?這些都只是外行人聊天的內容。只要有那點原創性,法律就得保護。懂了嗎?
  2. 題型分析:這題? Easy。說白了,就是考你具不具備一點點公民常識和法學緒論的基礎判斷力。如果連這個都搞不定,那我看你對社會議題的理解,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別把「實用功能」和「法律要件」混為一談,這是幼稚園等級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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