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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圖書資訊管理] 圖書資訊學概要

第 20 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甲君服務於某國立圖書館,甲君將業務成果彙整發表為文,其著作財產權由下列何者享有?
  • A 甲君
  • B 該國立圖書館
  • C 甲君與該國立圖書館共同享有
  • D 無著作財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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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公家機關上班,寫出來的所有文字產出是不是都有著作權呢?你可以試著區分看看,法規對於公務員撰寫的「一般學術或經驗分享文章」與「官方業務公文、新聞稿」,在權利歸屬上有什麼不同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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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圖書館實務中的法律關係!這題考驗的是公務體系中著作權歸屬的判斷。然而,這在國家考試中是一題引發熱議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B)、(C)、(D) 均視為正確答案。爭議的核心在於對甲君「業務成果」性質的解讀不同,進而導致適用法條的歧異。

著作權法第 9 條與職務著作之辯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9 條規定,諸如憲法、法律、公文(含官方報告、公告)或其編纂物,均不為著作權之標的**。若將甲君彙整的「業務成果」視為國立圖書館的官方公務報告,則依該法第 9 條規定,該著作根本不受著作權保護,即無財產權問題(選項 D)。反之,若將其視為一般的職務著作,則需依第 11 條判斷,在未約定時由受雇人享有人格權、僱用人享有財產權(選項 B),但若有契約約定,則可能出現歸屬甲君(選項 A)或共同享有(選項 C)的情況。由於題幹對「業務成果」的法律定性描述不夠具體,導致法源適用產生多種可能,故全部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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