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圖書資訊管理] 圖書資訊學概要
第 20 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甲君服務於某國立圖書館,甲君將業務成果彙整發表為文,其著作財產權由下列何者享有?
- A 甲君
- B 該國立圖書館
- C 甲君與該國立圖書館共同享有
- D 無著作財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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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公家機關上班,寫出來的所有文字產出是不是都有著作權呢?你可以試著區分看看,法規對於公務員撰寫的「一般學術或經驗分享文章」與「官方業務公文、新聞稿」,在權利歸屬上有什麼不同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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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因題幹敘述未臻明確,官方最終公告所有選項均為正確。在法理判斷上,依據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此外,該條文亦明示,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甲君服務於國立圖書館,其將業務成果彙整發表為文,若該文章實質上屬於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書,依法即視為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從而符合無著作財產權問題之情形。然而,因題目僅籠統指出將成果「發表為文」,並未確切界定該文章是否絕對屬於依法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公文,導致該著作是否產生著作財產權,以及其權利歸屬究竟為甲君、圖書館或雙方共有,皆存在不同的解釋空間與法理適用疑義,故本題最終認定所有選項皆給予正確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