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圖書資訊管理] 圖書資訊學概要
第 21 題
有關著作權法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電腦程式不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
- B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
- C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
- D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不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思考:著作權法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原創智力成果」。如果某項產物需要耗費極大的邏輯設計與研發成本,且在現代經濟中具有高度價值,將它與「政府公文」或「大眾通用的標語」劃上等號並拒絕給予法律保護,這是否符合鼓勵創作的社會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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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你準確辨識了法條的排外規定。依《著作權法》第 5 條規定,「電腦程式著作」明確屬於受保護的著作類別。而選項 (B)(C)(D) 則屬於本法第 9 條所規定的「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包含憲法法律、公文、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及通用之符號名詞。這些項目是為了公共利益、資訊流通與公平性,才被排除在保護範圍外。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著作權保護範圍」與「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的區分能力,是文教行政與法學緒論中的基本必得分數,你的判斷精準且果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