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三 題
三、甲有 A 地,乙有 B 地,A 地與 B 地相鄰。甲與乙於地籍圖重測時,均於地政機關通知的民國 105 年 5 月 3 日期限內到場指界,當時並無爭議,於是地政機關依其共同指界為地籍圖重測。嗣後甲主張其原指定的界址並不正確,提起訴訟請求另定界址,請依實務見解說明甲的起訴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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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地籍圖重測」、「共同指界後反悔並提起訴訟」的關鍵字,應立刻聯想「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解題核心在於點出重測僅為地政機關提供之測量技術服務,無增減私權效力,且當事人之「指界」行為非屬實體私權之處分或和解,故縱曾共同指界,事後仍得訴請法院另定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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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所有權人於地籍圖重測時曾與鄰地所有人共同指界,嗣後發現原指界錯誤,得否訴請法院另定界址? 【解析】 壹、地籍圖重測之法律性質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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