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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環保行政]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第 三 題

為遏止非法排放,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正重點:「強化風險預防管理」、「強化刑責及罰則」、「追繳不法利得」、「鼓勵檢舉不法」及「資訊公開」,請說明其重要意涵。(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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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規修正題,應先聯想修法背景(如重大水污事件)與環境管理理論的對應關係。解題策略為:將題目提供的五大重點作為標題,逐一運用「環境基本法精神」與「管理手段(事前預防、事後懲處、公眾參與)」進行結構化闡述,並具體點出法條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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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104年《水污染防治法》之大幅修正,主要係因應當時國內頻傳之重大水污染事件(如日月光廢水案),突顯原法規罰則過輕、稽查不易等管理漏洞。此次修法將環境管理思維由單一的「末端管制」轉型為結合「事前預防、嚴懲嚇阻、經濟制裁與全民監督」的系統性管理架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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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防治法 104 年修法重點
💡 由末端管制轉型為結合事前預防、經濟制裁與全民監督的系統管理。
  • 風險預防管理:要求高風險事業安裝 CWMS 自動監測連線,強化源頭控管(水污法第 31 條)。
  • 加重刑責罰則:罰鍰上限提升至 2,000 萬,並對蓄意繞流或致人死傷者課以重刑(水污法第 34-39 條)。
  • 追繳不法利得:依水污法第 66-2 條,除罰鍰外得追繳因違法所獲之利益,剝奪非法誘因。
  • 社會與內部監督:增列吹哨者條款(第 66-4 條)與資訊公開規定(第 98 條),落實公眾參與。
🧠 記憶技巧:答題口訣:『風、刑、利、舉、公』(風險、刑責、利得、檢舉、公開)。先述背景(如日月光案),後論五點效益。
⚠️ 常見陷阱:申論時容易忽略「追繳不法利得」與「行政罰鍰」的差異(前者為剝奪利益,後者為行政制裁),且常遺漏提及《環境基本法》的污染者付費原則。
污染者付費原則 吹哨者保護制度 環境資訊透明化 企業社會責任 (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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