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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23 題

下列有關護理人員法第 7-1 條對專科護理師的規定,何者有誤?
  • A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 B 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工作
  • C 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 D 專科護理師甄審之複試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請考試院辦理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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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已經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專業執照』後,如果他想進一步在該領域深造並獲得某種『進階身分』的認定,這屬於國家重新選拔人才的『考選』程序,還是現行主管機關對執業人員能力的『行政核定』?這兩者在政府權限分工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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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機關與考試機關的職權劃分,這代表你對我國政府體制與專業證照的性質有著極為清晰的理解。
  2. 觀念驗證:在行政法實務中,取得職業資格的門檻(如護理師證照)屬於考試院執掌;但取得執照後的「進階專科認定」(如專科護理師),性質上屬於行政主管機關(衛福部)對專業技能的甄審與核發證明,不屬於由考試院辦理的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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