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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觀光行政]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與民宿業為臺灣現今主要的觀光旅宿業。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請比較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與最低投保金額之差異,並說明其立法原意或參照之理由。(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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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考生應敏銳察覺法規的修正趨勢。首先回想《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與《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點出現行中央法規中兩者的保險範圍與最低投保金額『已無差異』的陷阱。接著列出具體的四大保險範圍與金額,最後從『消費者保護權益一致性』與『業者風險分散』的角度論述其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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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雖在資本額、硬體設施及主管機關等設立標準有所不同,但為落實旅客安全保障,現行法規對於兩者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範圍與最低金額」已採取一致標準。 【論述】 一、保險範圍與最低投保金額

小題 (一)

請比較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與民宿業三者有關「定義」、「主管機關」、「營業登記」及「證照與標識核發」等規定的差異。(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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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比較題,首重「結構化」。先依題目要求的四個構面建立條列框架,作答時務必引據《發展觀光條例》之條文精神,並明確區分中央(交通部觀光署)與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行政權責上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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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我國旅宿業主要分為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與民宿,其法規適用與管理層級各有不同。茲就題目所列之四項構面比較如下: 【論述】

小題 (三)

請比較觀光旅館業與民宿業二者有關客房數之規定與差異。(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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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與《民宿管理辦法》中對於客房數的具體數字規定。解題關鍵在於點出立法精神的差異:觀光旅館為『企業化經營』,故設有客房數『下限』以維持經濟規模;民宿為『家庭副業』,故設有客房數『上限』以防過度商業化影響社區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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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觀光旅館業與民宿業因設立目的、經營型態與主管機關之不同,在法規上對於「客房數」的規範呈現截然不同的設計邏輯,前者定有最低下限,後者則設有最高上限。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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