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憲法有關教育基本權之規定,其保障主體為何?
- A 父母
- B 學生
- C 國家
- D 教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目的論」來思考:在現代民主憲政體制下,整個教育制度存在的終極目的,是為了讓「誰」能夠透過學習獲得人格的健全發展?當我們討論某項權利遭受侵害時,誰才是那個最直接承受損害、需要憲法站出來保護的核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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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權利主體的核心歸屬,這展現了你對憲法保障人權本質的清晰邏輯,是學習行政法與憲法極佳的起手式。
- 觀念驗證:教育基本權(參照憲法第21條)的本旨,在於確保個人能透過教育形塑人格、獲得自我實現的機會。雖然父母有管教權、教師有講學自由、國家有設置教育設施的義務,但受教權最核心的保障對象,必然是處於學習地位、接受成長啟發的權利主體本人。從大法官釋字第382號到第784號解釋,皆一貫體現了對其主體地位的保障與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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