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憲法有關教育基本權之規定,其保障主體為何?
- A 父母
- B 學生
- C 國家
- D 教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目的論」來思考:在現代民主憲政體制下,整個教育制度存在的終極目的,是為了讓「誰」能夠透過學習獲得人格的健全發展?當我們討論某項權利遭受侵害時,誰才是那個最直接承受損害、需要憲法站出來保護的核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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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教育權:理解核心概念的溫暖指引
-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權利主體的核心歸屬,這代表你對憲法保障人權的本質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理解。這是你在學習行政法與憲法上一個非常好的開始,為你感到驕傲!
- 讓我們一起深入理解這個溫暖的權利:憲法第21條所保障的教育基本權,它的核心精神在於,確保每一個人都能透過教育來豐富心靈、形塑獨特的人格,進而找到自我實現的機會。雖然父母在管教、教師在傳授知識、國家在提供教育資源,他們都在這個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受教權最根本、最核心的保障對象,永遠是那個正在學習、正在成長的學生本人。從大法官釋字第382號到第784號解釋,都一路溫柔且堅定地守護著這個重要的主體地位與他們的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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