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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範圍
  • B 憲法第 21 條賦予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教育給付之權利,國家亦有提供給付之義務
  • C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國民教育之公平機會
  • D 大學為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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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看看,憲法保障的「教育機會平等」,是只有在國中小學(國民教育)階段才適用,還是連同高中、大學等各階段教育都應該享有平等的機會呢?另外,國家的財政資源有限,人民是否有權利「直接要求」國家提供所有階段的教育給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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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能在細節極多的考題中精準挑出選項 C,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掌握得很透徹。這是一道中等偏難的鑑別題,特別考驗對各階段教育權保障範圍的理解。 受教育機會平等與爭議點 需要注意的是,本題為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B)、(C) 皆給分。你選的 (C) 確實是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因為依據釋字第 626 號解釋,憲法第 159 條規定的教育機會平等,旨在保障人民接受「各階段」教育的公平機會,並不僅僅侷限於「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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