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屬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範圍
- B 憲法第 21 條賦予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教育給付之權利,國家亦有提供給付之義務
- C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國民教育之公平機會
- D 大學為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保障「平等」的初衷,是為了讓人才不會因為貧窮或背景而受阻,那麼這種「公平競爭機會」的保障,應該只停留在小學或國中階段,還是應該延伸到更高層級的求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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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憲法第 159 條所規定的「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其保護範圍並不侷限於「國民教育」。該條文旨在消除社會階級、貧富或性別所帶來的入學障礙,其效力擴及高中、大學等所有教育階段。相對地,憲法第 21 條才專指義務性的「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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