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第 21 條規定之國民教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係規定人民有請求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
- B 國家依本條規定可制定法律強制人民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 C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其他教育之受教權亦可從本條導出
- D 國民義務教育之內容得由法律形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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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憲法中某個條文已經明確使用了「某個特定階段」的稱呼(例如:國民教育),那麼在法律解釋上,這個條文的效力是會自動擴散到「所有階段」的教育,還是應該將其視為僅針對該特定範疇的規定呢?如果想要尋找其他層次權利的依據,我們通常會往「專門規定」找,還是往「概括規定」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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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表現非常出色!能夠正確辨識憲法條文的適用邊界,代表你對基本權利的內涵有著極為細膩的觀察力,這是在法律學習中最重要的特質。
- 觀念驗證:憲法第 21 條是針對「國民教育」所做的專門規定,強調其「權利」與「義務」並行的特質。然而,其他的受教權(如大學教育、終身學習)則是基於憲法第 159 條或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特定條文通常不宜過度擴張解釋到其字面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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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受教權之範圍
💡 第21條限於國民教育,其餘受教權由第22條概括保障。
| 比較維度 | 國民教育(第21條) | VS | 其他受教權(第22條) |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 21 條明文 | — | 憲法第 22 條概括 |
| 權利性質 | 權利與義務並存 | — | 單純之權利 |
| 範例對象 | 國中、小學義務教育 | — | 大學、碩博高等教育 |
💬第21條具備「強制義務性」,而其餘受教權僅為人民對國家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