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 A 縣土地,於 100 年 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取得(100)農舍建字第 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 102 年 6 月 26 日取得 102 年第 E 號使用執照。直到 A 縣於 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 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之規定,遂以 105 年 F 號函撤銷 E 使用執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 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一)此 105 年 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二)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 A 縣土地,於 100 年 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取得(100)農舍建字第 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 102 年 6 月 26 日取得 102 年第 E 號使用執照。直到 A 縣於 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 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之規定,遂以 105 年 F 號函撤銷 E 使用執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 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一)此 105 年 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二)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此 105 年 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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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的「存續力」與「構成要件效力」。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之關係,既然違法事由出在建照,行政機關在未依法撤銷建照之前,得否逕自撤銷使照?須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與第117條進行涵攝與論理。
小題 (二)
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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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行政訴訟法》第216條關於「撤銷判決拘束力」的規定,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之要件。解題分為兩層次:首先檢驗機關重為處分有無違反法院判決意旨(建照未撤銷前不得單獨撤銷使照);其次檢驗機關重為之撤銷處分(G函)是否確實落實信賴利益與公益之衡量。
📜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55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一、變更起造人。二、變更承造人。三、變更監造人。四、工程中止或廢止。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