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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 A 縣土地,於 100 年 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取得(100)農舍建字第 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 102 年 6 月 26 日取得 102 年第 E 號使用執照。直到 A 縣於 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 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之規定,遂以 105 年 F 號函撤銷 E 使用執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 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一)此 105 年 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二)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此 105 年 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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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的「存續力」與「構成要件效力」。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之關係,既然違法事由出在建照,行政機關在未依法撤銷建照之前,得否逕自撤銷使照?須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與第117條進行涵攝與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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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發現作為前提之「建造執照」違法時,得否在未撤銷建照之情形下,逕行撤銷後續核發之「使用執照」?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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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行政訴訟法》第216條關於「撤銷判決拘束力」的規定,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之要件。解題分為兩層次:首先檢驗機關重為處分有無違反法院判決意旨(建照未撤銷前不得單獨撤銷使照);其次檢驗機關重為之撤銷處分(G函)是否確實落實信賴利益與公益之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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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處分機關依行政法院撤銷判決重為行政處分(G 函),是否違反判決之拘束力?以及重為之撤銷處分是否符合信賴保護與利益衡量之實體適法性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55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一、變更起造人。二、變更承造人。三、變更監造人。四、工程中止或廢止。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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