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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藥事法第 82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項次 19...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 萬元至 100 萬元。...五、每增加 1 品項罰鍰加重 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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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刑罰與行政罰併合的題目,首應聯想《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其緩刑、支付公庫扣抵之例外規定。其次,審查行政裁量金額是否適法時,必須核對母法(《藥事法》)的法定罰鍰上限,檢驗行政機關依「裁罰基準」所做出的處分是否構成「裁量逾越」及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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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事緩刑宣告確定後再處以行政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行政機關依裁量基準所計算之罰鍰額度逾越母法上限,是否適法? 【解析】 壹、T市政府再對甲處以罰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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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不二罰與裁量限度
💡 釐清刑事緩刑後行政罰之裁處權,及行政裁量不得逾越法律上限。
比較維度 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VS 刑事緩刑宣告確定
行政罰裁處權 不得裁處(一行為不二罰) 得再裁處(行政罰法§26 II)
金錢抵扣機制 不適用 處分金應扣抵罰鍰(§26 III)
處分適法性 受刑事法律優先原則限制 受法律優位原則與裁量限制
💬緩刑屬刑事優先之例外,行政機關得恢復處罰權但須依法定額度並扣除已繳處分金。
🧠 記憶技巧:緩刑可再罰、金錢應扣抵;基準不越法、逾越即違法。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的「扣抵規定」,以及誤以為行政機關依據內部的裁罰基準即屬適法,而忽略法律位階高於行政規則。
裁量瑕疵之類型(逾越、濫用、惰性) 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與行政規則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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