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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 二 題

二、最近國內發生了幾件勞資爭議案件,爭議一方之雇主表示要將該爭議案件送交仲裁。請問何謂仲裁?(10 分)我國的勞資爭議發生後在處理過程中,有那幾種情形可以進入勞資爭議的仲裁程序,請詳細說明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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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仲裁」與「調解」、「訴訟」的本質差異(具備拘束力之準司法ADR機制)。接著,針對啟動門檻,必須系統性拆解《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合意仲裁(一般事業)」與「強制仲裁(第54條第2項之特種事業,含單方申請與職權交付)」,並敏銳點出題幹中「一方雇主表示要送交仲裁」在一般企業是不合法的,藉此展現法規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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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勞資爭議之解決途徑,依國際勞工組織(ILO)精神,首重勞資雙方自治與自願性協商。然而,當協商僵局無法打破時,引入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ADR)便成為關鍵。仲裁(Arbitration)即為其中具備準司法性質的重要程序,旨在透過公正第三方迅速平息紛爭、維持工業和平,並平衡勞資雙方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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