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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 一 題

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現行制度設計,基本上是以專家為主體建立之裁決委員會,近來有建議應該增加或調整裁決委員會的結構,增加勞資團體推薦之代表,請就此建議之利弊得失進行申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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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探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組成結構」。考生應先回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現行以「專家學者」為主的設計初衷,再以國際勞工組織(ILO)的「三方原則(Tripartism)」及「勞資自治」理論為基礎,分別從專業獨立性、實務代表性、審查效率及裁決公信力四個維度,對比剖析引入勞資代表的利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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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 ULP)裁決制度旨在迅速排除雇主打壓工會之行為,恢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規定,裁決委員由具備勞動法或勞資關係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針對近來倡議引入勞資團體代表之主張,實涉及「專業獨立」與「民主參與(三方原則)」之價值權衡,以下就其利弊得失進行申論。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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