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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 一 題

一、現行工會法之「企業工會」或民國 100 年工會法修正前之「產業工會」,皆是以個別企業及其內部事業單位作為組織範圍的工會型態,請問此種型態的工會在勞資關係運作,以及工會運動發展兩個層面上,有那些問題?可以如何調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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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精準定義「企業工會」的本質(高度依附企業),接著運用工業關係理論,分別從「微觀勞資關係(協商弱勢、御用化)」與「宏觀工會運動(碎片化、缺乏階級連帶)」兩個維度剖析其結構性弊端。最後,提出具體的法制與政策調整建議,例如推動產業級協商、鬆綁產職業工會門檻、強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等,並以ILO結社自由精神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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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現行《工會法》第6條將工會分為企業、產業及職業工會。我國長期以來受限於歷史與法制背景,呈現以「企業工會」為絕對主體的工會結構。然而,企業工會因其組織範圍侷限於單一企業,在勞資實力與運動發展上皆面臨嚴峻的結構性困境。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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