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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 二 題

勞動基準法的規範通常被稱為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在勞基法修改的過程中,企業界希望依據不同產業訂定不同的標準,以因應不同產業產品市場競爭的條件,此種說法可以成立嗎?請試行分析。(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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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應點出勞基法「最低勞動條件」的憲法與法理基礎(保障勞工基本生存與尊嚴,避免向下沉淪)。其次,分析企業界訴求的背景(產業異質性、全球化競爭下的勞動彈性需求),並檢視現行勞基法是否已提供彈性(如變形工時、第84-1條)。最後提出綜合見解:核心最低標準(如基本工資)不應因產業妥協,但在工時與排班等制度上,應透過「集體協商」給予產業彈性,結論應採「原則統一、例外彈性」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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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勞動基準法旨在落實憲法保護勞工之意旨,作為國家強制力介入的「最低標準」,具有全國普適性。企業界「依產業訂定不同標準」之訴求,反映了現代產業對「勞動彈性化」的迫切需求。惟此說法在學理與實務上僅能「部分成立」,須視其訴求內容,在保障勞工基本權益與提升產業競爭力之間取得平衡。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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