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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 二 題

勞動基準法的規範通常被稱為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在勞基法修改的過程中,企業界希望依據不同產業訂定不同的標準,以因應不同產業產品市場競爭的條件,此種說法可以成立嗎?請試行分析。(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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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先回歸《勞動基準法》的法理本質,即憲法保障勞工生存權的最低防線,不應因產業競爭而打折。接著從「工業關係理論」出發,分析企業界主張的盲點,指出產業的特殊性應透過「集體協商(團體協約)」機制來創造彈性,而非要求國家修法調降法定最低標準,最後帶入國際勞工組織(ILO)防範「向下競爭」的理念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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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勞動基準」係指國家基於保障勞工基本生活與健康權益,以強制性法律所訂定之勞動條件最低底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條明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企業界主張「依不同產業訂定不同標準」以因應產品市場競爭,此說法若意圖「低於」或「打破」現行法定最低標準,在勞動法學與工業關係理論上難以成立,茲分析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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