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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 四 題

四、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排除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本條並未如同變形工時之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參與為要件,試以此分析本條規定之利弊得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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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精準定位爭點在於『缺乏集體勞資關係(工會/勞資會議)參與』的影響,而非單純討論責任制的優缺點。解題時可從『個別勞資關係的權力不對等』切入,從資方經營彈性/交易成本探討『利』,再從勞方議價弱勢/過勞風險/工會權力被架空探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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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容許針對特殊工作型態,由勞雇雙方個別約定排除工時限制,但未納入變形工時中「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集體參與門檻。此設計在賦予雇主極大管理彈性的同時,亦在勞雇權力不對等下引發勞動剝削之疑慮。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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