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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二 題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數為五人,股東會選任甲、乙、丙、丁、戊五人為本屆董事。但本屆任期尚有一年始屆滿時,甲、乙二人突以健康因素為由辭任董事,依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應強制補選。但因適當人選難覓,B 公司乃擬僅先補選一人,是否可行?又,在現行法下 B 公司可否依其他方式處理而取代董事之補選?(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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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公司法中「董事缺額補選」及「變更章程減少董事人數」的實務運用。解題時應先計算缺額比例是否觸發公司法第201條,再論述補選部分人數使缺額低於門檻是否合法;接著運用第192條及變更章程的規定,提出以修章降低法定人數來免除補選義務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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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得否僅補選部分人數使缺額未達三分之一?又得否透過修改章程減少董事人數以取代補選?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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