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二 題

二、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 5 席董事、2 席監察人,由甲擔任董事長,其股票並未公開發行。若甲召集董事會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10 日開會時,並未於三日前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董事會則以 3 席董事出席、過半數董事同意之決議方式,通過出售 A 公司主要營業及財產之提案,並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0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提請股東會議決。其後 A 公司之董事會旋即召集股東臨時會,並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該出售主要營業及財產之議案。試問:依司法實務之見解,該董事會所為上開決議之效力為何?又該股東臨時會召開時所為上開決議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瑕疵連鎖」的概念。考生應分兩層次思考:第一,未通知監察人對董事會決議效力的影響(實務見解為無效);第二,基於無效董事會決議所召集之股東會,其決議效力為何(實務認為屬召集程序違法,得撤銷,而非無召集權人召集之不成立)。同時需附帶點出第185條出售主要資產的決議門檻合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未依法通知監察人列席之董事會決議效力為何?以及基於無效之董事會決議所召開之股東會,其決議效力究為無效、不成立或得撤銷? 【解析】 壹、董事會決議之效力:無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