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二 題
二、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甲出資 1,250 萬元,乙出資 500 萬元,丙出資 250 萬元,A 公司章程並規定股東每出資 1,000 元有一表決權。甲、乙、丙三人選任乙為 A 公司董事兼執行業務股東。A 公司經營數年後,獲利穩定成長,甲與丙有意將 A 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私下與乙商議,乙當場表示反對,並憤而離席。甲、丙二人商議後,遂以兩人共同名義發文邀請乙於隔日上午九時於公司召開股東會討論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乙並未出席,甲與丙遂做成股東會決議,變更 A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立即以甲、丙二人名義當場口頭召集股東會,選任甲、乙、丙三人為董事,隨後即由得票數最高之甲召開董事會,選任甲為董事長。乙得知會議結果後,起訴主張 A 公司所召開之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及組織變更後之股東會及董事會皆屬無權召集,且並未通知乙,應屬無效。請依公司法規定,附理由分析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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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有限公司組織特徵』與『股份有限公司機關運作』的區分。解題關鍵在於:(1) 有限公司依法並無『股東會』之建制,變更組織僅需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2) 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即受嚴格的機關法定原則拘束,無召集權人召開股東會的法律效果在實務上為『決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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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有限公司變更組織之程序要件為何?未具召集權限之股東逕行召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及後續董事會之法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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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變更組織與無權召集
💡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採過半數決,股份公司召集程序違法影響效力。
| 比較維度 |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 | VS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
|---|---|---|---|
| 法規依據 | 公司法第 106 條 | — | 公司法第 171 條 |
| 行使方式 | 股東表決權同意即可 | — | 需經有權人召集會議 |
| 同意門檻 | 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 | 視議案性質而定 |
| 瑕疵效力 | 比例不足則變更無效 | — | 無權召集則決議不成立 |
💬有限公司著重實質表決權同意;股份公司則嚴格遵守法定機關召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