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三 題
三、A 上市公司設立於民國 95 年,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6 億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6000 萬股,每股新臺幣 10 元,均為普通股。經查甲、乙、丙、丁、戊、己為 A 公司之大股東,A 公司於民國 105 年 6 月 15 日召開之股東常會,選任甲、乙、丙、丁、戊、己六人擔任董事及庚、辛、壬三人擔任獨立董事,並互相推選甲擔任董事長。B 公司為 A 公司設立時之原始股東,持有 A 公司 200 萬股,並自民國 105 年 1 月起自證券市場陸續購入 A 公司 1000 萬股之股票,合計持有 1200 萬股之股票。若 B 公司於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以書面請求 A 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主張全面改選董事,但為董事會所拒絕。B 公司遂轉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則經濟部應如何審查,以決定是否許可其申請?經濟部得否以 A 公司董事甫經改選,B 公司之行為有干擾公司經營及爭奪經營權為由,駁回其申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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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的法源依據(公司法第173條),並精算持股期間與比例是否達標(區分已滿一年與未滿一年之股份)。接著,論述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於此類申請的審查基準,強調「形式審查原則」與「公司自治精神」,點出行政機關不應實質介入經營權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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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持股要件計算,及主管機關對於該申請之審查權限是否及於實質必要性(如干擾經營或爭奪經營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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