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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一 題

一、甲出資成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其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由甲全數出資繳足。於 5,000 萬元資本額中,甲於 A 公司章程所記載之出資額僅為 2,000 萬元,其餘 3,000 萬元係分別以其妻乙、其長子丙與次子丁之名義,各登記出資 1,000 萬元,並選任乙、丙、丁三人為 A 公司董事,丙為董事長,隨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十餘年後某日,甲與丙爆發嚴重口角,甲遂拿家中乙、丙、丁三人印章自行製作資本額轉讓同意書,其內容為甲、乙、丙、丁皆同意丙之出資額全數轉讓予甲,並於隔日辦理變更登記。丙得知其名下股權為甲剝奪後,起訴請求確認其所有之 A 公司 1,000 萬元之股東權利存在。請依公司法規定,附理由分析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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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借名登記股權」之內部與外部效力差異。接著思考實際出資者(甲)縱使終止借名登記,是否即當然取得股權?(實務見解:僅生債權請求權,非當然復歸)。最後檢驗甲未經名義股東(丙)同意,逕自製作轉讓同意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11 條出資額轉讓程序,進而得出丙之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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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實際出資者借名登記成立有限公司後,得否未經名義股東同意,逕自製作出資額轉讓同意書辦理變更登記以回復股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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