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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三 題

三、甲、乙、丙、丁、戊五人合資設立A有限公司,其中甲、乙、丙為該公司董事。非A公司董事的股東丁因個人財務規劃,擬將其對A公司的新臺幣200萬元出資轉讓於他人。依公司法之規定,丁的出資轉讓應經何程序?又未擔任A公司董事的股東戊,對於該公司近來經營不善造成虧損有所疑問,乃委託會計師查閱A公司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並主張委託會計師所產生之費用,當由公司負擔,則戊之主張是否有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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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有限公司的「出資轉讓門檻」與「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作答時首須點出107年修法後,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已廢除「董事與非董事」之雙軌門檻,統一適用「表決權過半數」;其次,需精準區分有限公司股東監察權(第109條)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第218條)在法理與經濟部函釋上的差異,特別是「費用負擔」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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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有限公司非董事股東出資轉讓之法定程序及表決權門檻為何。 二、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而委託會計師協助,其費用得否主張由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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