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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一 題

一、A 公司以研發生物辨識技術為主業,並未公開發行,由甲擔任董事長,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3 億元,其公司章程第 12 條規定:「本公司之投資總額,得達實收股本百分之六十。」試問:若 A 公司擬與 B 公司在美國地區合資設立 C 創業投資事業,經查 C 創業投資事業係以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之型態設立,具有法人格,並由 A 公司擔任該有限合夥之有限責任合夥人,則 A 公司之投資是否合法?又若 A 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投資 C 創業投資事業新臺幣 2 億元,但未先決議修改章程,則該股東會之決議是否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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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法第13條「轉投資限制」與實務對「法人格」之認定。考生首先應辨識外國有限合夥若具備「法人格」,則定性上屬於「他公司」而非合夥事業;其次,應運用法條文義解釋與經濟部函釋,點出解除轉投資限額之例外條件(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為平行獨立關係,未修章而直接以股東會決議通過逾越比例之投資案,並不構成公司法第191條之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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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國內公司投資具備獨立法人格之外國有限合夥,是否違反公司法不得為合夥事業合夥人之限制?
  2. 公司轉投資金額超過章程所定之比例上限時,未先修改章程即直接以股東會決議通過投資案,該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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