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一 題
甲、乙、丙、丁四人合資設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經營化妝品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出資 300 萬元、乙出資 300 萬元、丙出資 200 萬元、丁出資 200 萬元。依 A 公司章程規定:「第 10 條:本公司設置董事一人,負責執行公司業務及代表公司。第 11 條:本公司非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試問,A 公司如何選出董事?若 A 公司之董事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竟然對於其合作廠商 B 公司所積欠 C 公司之債務 100 萬元為債務承擔,該債務承擔行為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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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定位有限公司董事之選任門檻(公司法第108條計算基礎為人數而非出資額),接著須敏銳察覺「債務承擔」與公司法第16條「公司保證禁止」之關聯。答題關鍵在於引述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論證「債務承擔」在防弊目的下應類推或等同適用保證之限制,最後依第16條第2項導出對公司不生效力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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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有限公司董事之法定選任程序與同意門檻。
- 公司為他人「債務承擔」是否受公司法第16條保證禁止之限制,及其違反章程限制時對公司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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