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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三 題

三、A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且擁有B公開發行公司4%股份,A公司也是B公司的法人董事並指派自然人甲執行職務,而A公司和B公司並無任何業務往來。因市場因素,A公司一直經營不善,試圖轉型但苦無自有資金。A公司有中長期的資金需求,故向B公司借款。其後B公司於全體董事出席的董事會中討論A公司的借款議案並經B公司全體董事同意借款。 試問:自然人甲於B公司董事會借款議案中應注意履行董事之義務為何?B公司該決議是否有效?假設B公司董事會以合法方式決議借款A公司一億元,B公司也將款項交付給A公司,試問B公司之貸款行為是否有效?試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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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實例題,考生應敏銳辨識三大層次:首先,從『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參與自身借款議案』切入,檢驗公司法第206條的說明與利益迴避義務;其次,探討違反迴避規定的董事會決議效力;最後,透過『無業務往來且為中長期需求』的線索,涵攝公司法第15條資金貸與限制,並以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論證違反該限制的借貸契約效力(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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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於董事會是否負有說明及利益迴避義務?
  2. 違反利益迴避義務之董事會決議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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