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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今甲擬召開董事會決議以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貸與 B 公司之議案。惟 A 公司董事乙認為該貸與行為不合公司利益而極力反對。試問: (一) A 公司和 B 公司之間須符合何項條件,A 公司方得將 600 萬元貸與 B 公司?(10 分) (二) 承(一),如符合上述條件時,甲於召開董事會故意未通知乙,致乙未能出席董事會,請問該次董事會效力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和 B 公司之間須符合何項條件,A 公司方得將 600 萬元貸與 B 公司?(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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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立刻反射連結《公司法》第15條的「資金貸與限制」與「資本維持原則」。解題時須精確點出法定的兩項例外要件:(1) 業務往來,或 (2) 短期融通資金必要(需特別注意附帶淨值40%的上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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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司資金貸與他公司之法定例外條件與資本維持原則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承(一),如符合上述條件時,甲於召開董事會故意未通知乙,致乙未能出席董事會,請問該次董事會效力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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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董事會召集程序瑕疵之效力」。考生應立即聯想《公司法》第204條的通知義務,並精準指出公司法對於董事會決議瑕疵並無如股東會(第189條)的撤銷明文。接著必須引用最高法院穩定實務見解(剝奪董事參與權無法形成合法公司意思),推導出「決議無效」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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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時故意漏未通知部分董事,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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