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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一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係由甲一人出資設立,資本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經營食品加工為業,甲並擔任 A 公司之董事。若甲將其個人所研發之食品包裝專利以200萬元出售予 A 公司時,係由甲代表 A 公司與甲簽訂買賣契約,其效力為何?又若甲係將上開專利權無償贈與給 A 公司,並由甲代表 A 公司與甲簽訂贈與契約時,其效力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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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人公司與其唯一股東兼董事發生交易,應立刻聯想到公司法第108條準用第59條(禁止自我交易)以及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接著必須運用「目的性限縮」與「一人公司法理」,論證因無其他股東可受損害,是否例外承認其效力;無償贈與部分則可加上「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法理進行強化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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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人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與公司進行有償買賣或無償贈與等自我交易時,是否受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59條及民法第106條之限制?其契約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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