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二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由甲、乙、丙三人每人各出資100萬元設立,以經營海鮮餐廳為業,並選任甲擔任董事。A 公司於開業後,即長期處於虧損狀態,惟仍向 B 公司下單購買大量海鮮食材,後因周轉不靈,無法清償積欠 B 公司之貨款200萬元。試問:B 公司可否請求甲、乙、丙三人對 A 公司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又若 A 公司之設立資金係由甲、乙、丙向丁借款300萬元取得,並於銀行開立存款證明後,三天後旋即還給丁,則 B 公司可否請求甲、乙、丙三人負賠償責任?(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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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首先是公司法最基礎的『法人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其次是進階的『資本不實(虛偽出資)』之民事賠償責任。作答時應先依公司法第2條與第99條確立股東原則上不為公司負責,再依第9條第1、2項『驗資不實』的特別規定,打破有限責任並賦予債權人直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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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有限公司之法人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虛偽出資(資本不實)對公司債權人之民事賠償責任。 【解析】 本題涉及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關係,茲依三段論法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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